常見問與答(FAQ)


標題 發佈日期
醫師、護理人員等各類醫事人員執歇業管理 2014-08-22
 

(一)醫事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二)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回前一頁 最後更新日期:2014-11-24 03: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