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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與答(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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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政類
標題
發佈日期
醫師、護理人員等各類醫事人員執歇業管理
2014-08-22
(一)醫事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二)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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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4-11-24 03: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