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病人無保護人者,本縣公設保護人序位為:
1.村里長、村里幹事
2.社會處社工、衛生所公衛護士共同擔任。
然依個別嚴重病人實質所需協助之項目屬性,本府衛生局仍會適時調整適宜人選擔任公設保護人。而委託身心障礙福利等相關團體擔任保護人事宜,則於後續視需要辦理。另有關需村里長、里幹事協助配合事項,將安排本縣精神醫療法說明相關會議,並邀請鄉鎮市公所及相關人員共同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