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與答(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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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所開業需檢附何種文件及資料?如何辦理?應繳交規費多少? 2014-11-05

1.宜蘭縣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開、執業申請書乙份。

2.合法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一份(依據建築法之規定,建物使用類別應依據使用類別(變更)使用,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G3【店鋪診所】,倘非為規定之使用類組,可參考本府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或至縣府建設處-建管科(03-9251000轉1381-1383)詢問或辦理變更建築物使用類、組別,以符合建築法規定)。

3.醫(事)療機構平面圖。

4.醫(事)療機構位置圖(路線圖)。

5.負責人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明)、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6.負責醫事人員服務年資證明:

(1)牙體技術師法第18條規定:申請設立牙體技術所,牙體技術師應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滿二年以上;牙體技術生應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滿五年以上,始得為之。前項年資之採計,以領有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證書,並依本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2)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1020008359號函略以:「…三、…所稱之立案,係指具有公司豋記、商業登記、稅籍登記或衛生主管機關開業登記等營業證明者。四、牙體技術所申請人除應檢附前開立案證明外,另應檢附該機構為該申請人投保勞、健保之相關證明;無立案證明者,應檢附與該機構開業期間相符之牙醫診所(醫療機構)之業務合作證明…。」7.配置之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名冊(無則免)。

8.公會證明

9.負責人二吋相片二張,一吋照片一張。

10.繳交規費:診所1000元(含其他醫事機構)*負責人:300元(執業執照)。

*備註:負責人之執業執照須於有效期限內。本申請案需派員實地查證後再核發開、執業執照。

*備妥上述資料至衛生局醫政科於承辦人員審核資料無誤後,約定現場會勘時間,經審核通過,再核發開、執業執照。

*如有疑問逕洽衛生局醫政科電話03-9322634分機1218

 

回前一頁 最後更新日期:2014-11-28 06: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