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與答(FAQ)
標題 | 發佈日期 |
診所開業應繳交規費多少?需檢附何種文件及資料?如何辦理? | 2014-11-05 |
1.宜蘭縣醫療機構、醫事人員開、執業申請書乙份。 2.合法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一份(依據建築法之規定,建物使用類別應依據使用類別(變更)使用,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G3【診所】,倘非為規定之使用類組,可參考本府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或至縣府建設處-建管科(03-9251000轉1381-1383)詢問或辦理變更建築物使用類、組別,以符合建築法規定)。 3.醫療機構平面圖。 4.醫療機構位置圖(路線圖)。 5.負責人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明)、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6.符合登記診療科別之醫師證明文件(專科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診所) 7.負責醫事人員服務年資證明。 8.配置之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名冊(無則免)。 9.公會證明 10.負責人二吋相片二張,一吋照片一張。 11.繳交規費:診所1000元(含其他醫事機構)、*負責人:300元(執業執照)。 *備註:負責人之執業執照須於有效期限內。 *備妥上述資料至衛生局醫政科於承辦人員審核資料無誤後,約定現場會勘時間,經審核通過,再核發開、執業執照。 *如有疑問逕洽衛生局醫政科電話03-9322634分機1218 |
回前一頁 | 最後更新日期:2014-11-27 17:1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