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化粧品不須經過衛生署核准,但不可以誇大效能或宣稱療效(例如:除疤、促進毛髮生長、瘦身、增強皮膚抵抗力、排毒、抗過敏、改善過敏性膚質、消炎殺菌、鎮靜、促進傷口癒合、促進血液循環…等)。
2.含藥化粧品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劑及含過氧化物之牙齒美白劑,該類產品須註明:衛署粧輸字第○○○○號(進口)、衛署粧製字第○○○○號(國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