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向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二)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