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暨慢性病照護網


標題 發佈日期
「宜蘭縣糖尿病暨慢性病照護網」認證基準及執行要點 2014-08-22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第四次委員會議通過(認證標準)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八日第五次委員會議通過(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O一年五月三十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O二年八月八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O三年六月二十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宜蘭縣政府為提升本縣糖尿病暨慢性病病患醫療照護水準,成立「宜蘭縣糖尿病暨慢性病照護網」(以下簡稱本照護網)。
二、本照護網認證對象包括醫師、護理、營養、藥事等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之醫事人員。
三、本照護網學分認定基準依本照護網主辦或認可之繼續教育活動,分為照護管理課程、專業知識課程及筆試、見(實)習、個案討論會、糖尿病繼續教育等,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規定辦理(如附件一~五)。
四、累計時數達下列基準之人員,得向本照護網提出授證申請,每次授證有效期限為六年。
(一)醫師:
1.內分泌暨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必須參加「照護管理課程」4小時。
2.其他醫師:必須先通過「醫師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再參與診療見(實)習4小時及個案討論會1次。另須參加「照護管理課程」4小時。
(二)護理專業人員:必須先通過「護理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再參與護理見(實)習2.5日(或5個半日)。另須參加「照護管理課程」4小時。
(三)營養專業人員:必須先通過「營養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再參與營養見(實)習2.5日(或5個半日)。另須參加「照護管理課程」4小時。
(四)藥事專業人員:必須先通過「藥事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再參與診療見(實)習1.5日(或3個半日)。另須參加「照護管理課程」4小時。
(五)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專業學會認證之糖尿病衛教合格者:檢附有效期間內之糖尿病衛教合格證書。
(六)其他相關醫事人員:參加「照護管理課程」,得加入本照護網,並給予學分證明。
五、「宜蘭縣糖尿病暨慢性病照護網」認證之醫事人員於證書有效期間內,申請認證之展延,醫師、護理、營養、藥事等專業人員應於認證有效期限內,參加「糖尿病繼續教育」,其時數不可低於以下基準:
(一)醫師或藥事專業人員:修習48小時。
(二)護理或營養專業人員:修習72小時。
(三)繼續教育修習時數之有效期限為6年。
(四)參加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專業學會辦理相關課程,得申請本照護網繼續教育學分之認定。
六、本照護網醫事人員之專業知識課程筆試,有效期限為3年;認證有效期限及期滿後之展延期限為6年。
七、凡取得本照護網認證合格並實際從事糖尿病照護之醫師,得申請本照護網標誌懸掛於其執業醫療院所,院所合格醫師超過2人時,由該院所指派一人申請,每一醫療院所以核發一個識別標誌為限。
醫療院所申請標誌之醫師執業地點異動或其認證資格消失時,該院所應以其他本照護網認證合格之醫師重新提出標誌申請。未提出申請者,不得繼續懸掛該標誌。
懸掛本照護網標誌之醫療院所,應積極協助本照護網推展相關工作,並同意提供院所相關照護資料,以了解本照護網推動現況。
八、本要點自103年6月20日第一次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


附件一、照護管理課程之規定.doc

附件一、照護管理課程之規定.pdf

附件二、專業知識課程規定.doc

附件二、專業知識課程規定.pdf

附件三、見(實)習之規定.doc

附件三、見(實)習之規定.pdf

附件四、個案討論會之規定.doc

附件四、個案討論會之規定.pdf

附件四-1個案報告.pdf

附件五、糖尿病繼續教育之規定.doc

附件五、糖尿病繼續教育之規定.pdf

回前一頁 最後更新日期:2016-08-12 17:3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