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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發佈日期
中藥摻西藥受理送驗作業處理原則及流程 2023-08-30

一、依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定,受理民眾藥物申驗條件以(一)服用藥物出現副作用、擬長期服用該藥物或療效特別顯著者優先受理。(二)需檢附足供檢驗之量(40粒或40公克),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如附件),如購買場所為國術館、路邊攤等不是合法可以賣藥之場所,應另附購買憑證(掛號證、購買單據資料、發票、藥瓶、瓶簽、名片…等),大陸藥物不予受理。
二、申請書之申請目的或需服務事項,應詳細說明當初購買服用的原因(藥物的治療作用)、服用時間、服後情況、欲檢驗項目。申請人應親自簽封,並附身分證影本。
三、聯絡科室:食品藥物管理科。

附件下載:

申請書及切結書.pdf

回前一頁 最後更新日期:2023-08-31 14: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