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
標題 | 發佈日期 |
中藥摻西藥受理送驗作業處理原則及流程 | 2023-08-30 |
一、依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定,受理民眾藥物申驗條件以(一)服用藥物出現副作用、擬長期服用該藥物或療效特別顯著者優先受理。(二)需檢附足供檢驗之量(40粒或40公克),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如附件),如購買場所為國術館、路邊攤等不是合法可以賣藥之場所,應另附購買憑證(掛號證、購買單據資料、發票、藥瓶、瓶簽、名片…等),大陸藥物不予受理。 附件下載: |
回前一頁 | 最後更新日期:2023-08-31 14:13: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