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管理


標題 發佈日期
醫療廣告 2017-11-07

 

醫療廣告刊登內容限制及可刊登事項

依據醫療法第85條規定,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1.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2.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優生保健醫師證書字號。

3.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4.診療科別、病名、及診療時間。

5.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6.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回前一頁 最後更新日期:2017-11-07 13: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