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主動通報專區

一、 法源依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通報方式:

(一)線上通報: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臺

(二)其他非系統方式通報(通報表下載)

1.電話:03-9332779

2.傳真:03-935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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