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受理衛福團體申請補(捐)助審核作業要點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受理衛福團體申請補(捐)助審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府授衛企字第1020018153號修正發布第 5、6、7點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府衛企字第1030004465號修正發布第 3、4點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府衛企字第1040002530號修正發布第3、4、7點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府授衛企字第1050009424號修正第3點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補(捐)助經費執行成效及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規範,爰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及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訂定本 作業規範。

二、適用本作業要點之補助(捐)對象:配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本府辦理衛生保健業務之民間團體。

三、補(捐)助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每一受補(捐)助團體,其補(捐)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三十萬元為原則。
(二)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三)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為提高資源配置之效益及公益性,議員建設建議事項補助性質以資本門及協勤民力之應勤裝備、小額修繕工程及非屬活動性質之非消耗性物品為限。

四、補(捐)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規範如下:
(一)補(捐)助經費之用途應以公益積極性衛生保健相關支出為原則,且接受補(捐)助之團體應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
(二)補(捐)助經費不得支用於下列事項:

  1. 補助項目係購置、裝置或建置於違法占有之土地或違章建築者。
  2. 依法應繳予政府機關之各項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
  3. 各類獎金、贈品(包括獎品、摸彩品、宣導品、紀念品)、餐敘、茶會、旅遊、自強活動、進香及違反公序良俗等項目。
  4. 涉及商業販售營利行為之各項活動。
  5. 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或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6. 非執勤有關制服之購買或訂製(含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
  7. 人民團體內部人員之相關人事費用。
  8. 人員出席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議等之出席費、交通費及相關費用。
  9. 計畫執行完成後始提出申請之支出項目。
  10. 經核准立案之衛福團體,成立未達一年之團體,不予補助。
  11. 其他經本局審查不符合規定者。

(三)建設建議事項補助項目之計價,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所刊品目單價標準、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訂之。

五、補(捐)助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活動辦理前民間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應於影本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詳細計畫(含辦理期間、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辦理期間最遲應於年度結束前辦理完 成,經費概算應依擬支用項目列明補助款及自籌款,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本局業務單位嚴加審 核,按預算程序辦理,並於核定補助公文指定補(捐)助項目與額度(比率)或不得支用項目,如未依補助項目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應予追繳;所附文件 不齊或不完整,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本局不予受理。
(二)受補助單位應為參加民眾投保意外險,如發生意外,由該單位負責。

六、補(捐)助經費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局年度計畫已編列經費實施之活動不予重複補助。
(二)實施計畫(含經費概算表)詳實可行之程度。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對補(捐)助經費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 該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案申請一年至五年。
(五)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六)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捐)助經費之比例撥付或依補助案執行情形按原指定補助項目核實撥付。
(七)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憑證送審規定,應參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九)審查方式:由本局相關科室受理申請,並會同相關單位就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七、經費之撥補及核銷程序如下:接受本局補助之各民間團體,應於計畫結束後(二星期內或會計年度結束前)編具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檢同切結書、領款收據、計 畫成果照片(照片6張以上)、存摺封面影本及受本局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正本等相關資料,送業務單位審核後,核撥經費。

八、經費督導及考核:本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業務依下列規定辦理管制考核,並切實督導。
(一)對補(捐)助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各受補(捐)助之單位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局得減少或收回補(捐)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局 得逕減少補(捐)助款,並列入該單位下次申請補(捐)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二)經常事務類補(捐)助案件,其考核方式如下:

  1. 補(捐)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2. 補(捐)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三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活動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 十。
  3. 補(捐)助金額超過三十萬元者,應辦理活動現場訪視,並得審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三)設備類補(捐)助案件,其考核方式如下:

  1. 補(捐)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2. 補(捐)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三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設備狀況及使用效益等訪視,並得稽核該案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 於百分之二十。
  3. 補(捐)助金額超過三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設備狀況及使用效益等訪視,並得稽核該案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九、補(捐)助經費績效衡量指標,以下列標準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一)依規劃工作內容達成率。
(二)依規劃辦理時間達成率。
(三)依規劃經費執行達成率。
(四)依規劃預期效應達成率。

十、受補助單位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本局核准;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如有違背法令或 與原核定補(捐)助計畫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本局應予糾正,限期繳回該補(捐)助款項。

十一、本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資訊公開:
(一)本局於接獲補(捐)助案件後,非屬政府資訊公開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案件應於縣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 助模組(以下簡稱補捐子系統)登錄相關公開資訊。
(二)前項資訊公開之內容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名稱、受理單位、 核准日期及補(捐)金額等資訊按季於本府網站公開。

十二、本作業要點未規定者,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作業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辦理。

附件:[申請單位聲明書](ODT格式)

附件:[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ODT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