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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反貪防腐廉政簡訊(99年02月份)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政風室編製【03-9351458】
中華民國99年02月02日
法務部設置戒毒成功專線【0800-770-885 請請你 幫幫我】網路服務(http:/refrain.moj.gov.tw/),藉由24小時不打烊之免費專線及求助網頁,使戒毒者及其家人隨時隨地皆有求助管道,立即接受轉介服務,進而成功戒除毒癮,復歸社會。『您的孩子還在用「補身體」嗎?檢舉藥頭專線0800-024-099按2 宜蘭地檢署關心您』
戒毒光碟檔案已上傳法務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j.gov.tw)反毒專屬網站『反毒參一咖』(http:www.moj.gov.tw/drugfree/)
我爆料-法務部廉政檢舉專線【02-23167586】【惡習依舊、欺我爆料】
宜蘭地檢署廉政專線【03-9253133】【03-9253010】
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廉政檢舉專線【03-9288888】
宜蘭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3-9253196】
檢舉公務人員貪污瀆職,只要一通電話就能搞定,
不但全程保密,只要正確署名並查證屬實,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最高還有新台幣1000萬元的獎金!(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02-23167586)法務部已建立全民反貪資訊網(如有需要法務部及政風司均能上網參閱),民眾如有需要參考請上網參閱!以協助政府建立廉能政府。
別讓貪污遮住了廉潔的曙光、為了你我的明天讓我們一起打擊貪污!建立一個『廉潔』、『效能』、『便民』的廉能政府。
行政院訂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已於97年8月1日起實施!相關資料內容已刊登於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專區!
99年農曆春節期間與機關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團體饋贈財物或邀宴,原則應予拒絕,並落實知會登錄程序。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線上學習課程已建置完成,請踴躍上網學習!
行政院訂定『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刊登於法務部政風司全民反貪資訊網!
全民公敵:貪瀆犯罪:不肖公務人員藉由職務或業務上之機會,從中牟取私人不法利益,不僅影響政府形象,減低國外投資意願,減損就業機會,降低國家競爭力,而且間接影響你我的權益,輕者將您繳納的稅捐侵吞入己,重者導致橋樑、道路、堤防、水溝等公共工程品質不良,造成身體、生命、財產的危害。因此,貪瀆犯罪其實就是全民公敵,要靠你我共同舉發它、消滅它。只有公務員才會犯貪瀆罪嗎?
並非只有公務員才會犯貪瀆罪,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規定『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亦即一般民眾,因業務往來關係人際關係等機會,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身份者,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貪污,仍會觸犯貪瀆罪。※新修正『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於98年4月22日總統公佈:
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有犯第四條至前條之被告,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拋棄繼承後,怎可喊「卡」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位老家在台南縣,自己卻長年在台北打拚的黃姓男子,去年老爸在家鄉過世,由於身在北部工作,不清楚老爸生前的真實經濟狀況,只知道他最近幾年經商不大順遂,手頭也不寬裕,有時需要向人借錢週轉。以致憂鬱成疾。由於黃姓男子平時在閱聽媒體的片段的報導中,得知有些人不明白繼承的法律規定,家中有先輩或者可以繼承財產的親屬逝世,不知道有拋棄繼承制度這回事,糊裡糊塗就將那些過世的人所遺留下來的權利與義務都概括地繼承下來,等到發現遺產空無所有,卻要背負起一輩子都難以還清的大筆債務,這時真是欲哭無淚!因此他一直警惕自己,千萬不可步上這些不幸的人後塵,被那些不明不白的債務壓成難以喘息的困境!當他得知老父棄養的消息後,想到那些「父債子還」,甚至「孫還」的慘痛的事實,也有可能會發生在自己身上,便一再反覆叮嚀自己,必須要記得當機立斷。不能拖拖拉拉,喪失了拋棄繼承的時機。
請假南下為老爸辦畢喪事以後,想到下一步驟急待處理的事情,莫過於要及時「拋棄繼承」,隨即寫好書狀,向當地的法院投遞,表明要拋棄自己對過世父親的繼承權。然後才回到台北。後來接到法院的通知,說明他的聲請已被「准予備查」。
黃姓男子兄弟姊妹共有五人,與他一樣都有相同的繼承權,在自己拋棄繼承權後心想他們必定也會跟著照做。可是幾個月過去,都沒有兄弟姊妹拋棄繼承的消息傳來,心中甚為納悶。經過多方打聽,才發現真相,原來老爸生前所欠的債務並不多,只有向當地農會借款一百二十萬元。遺留下來的土地,靠近在馬路旁邊,面積雖然不大,可是價值不菲,初步推估最少也可以賣到一千八百萬元扣除還農會的借款,五個人來分每個人至少可以分到三百餘萬元。自己竟然輕易地讓這筆應該到手的錢財飛了!怎麼想都難以甘心?為了想撈回這些擦身而過的錢財,後悔之餘,只好厚著臉皮,再寫一紙書狀遞交原聲請拋棄繼承的法院,要撤回原先表達拋棄繼承的聲明。
前些日子,他的撤回拋棄繼承的聲請,被受理的法院用依法無據的理由駁回。的確,現行民法的繼承編中,只規定有繼承拋棄的程序,並沒有拋棄繼承後可以撤回的規定。所以法院以「依法無據」為理由,駁回聲請撤回拋棄繼承的裁定,不是沒有道理。黃姓男子出爾反爾,想推翻自己決定拋棄繼承的事實,可能只是白費氣力!
有關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是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現行的這法條共有三項,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公布民法繼承編條文修正案時所修正的條文之一,法條內容如下:「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一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二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第三項)」這修正法條與修正前的法條相較,第一項法條內容並無變動。第二項則認為原法條只給予繼承人二個月的猶豫期間,未免過短,使繼承人沒有充裕的時間。去思考繼承對他究竟是利空或者利多。因此修正條文將拋棄繼承期間,由二個月延長為三個月。這三個月期間的起算點,原條文與修正後的條文都規定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開始計算,至於期間的終點,是拋棄繼承的書狀到達法院的這一天,超過了一天,就不生拋棄的效力。
人的權利能力,依民法第六條規定:「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在法理上被繼承人一旦死亡,凡是原屬於被繼承人所有的權利與義務,都應該馬上由繼承人來繼承。修正後的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第一項就是如此規定。不過,這法條中有一段除外的規定,也就是原則上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本法另有規定」者,是可以除外的。上述三個月留給繼承人的考慮期間,便是民法的「另有規定」。所以在三個月內合法的拋棄繼承,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可以「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也就是繼承雖已開始,只要是合法的拋棄繼承,繼承開始後的風風雨雨,都與拋棄繼承的人無關。
民法規定拋棄繼承要用書面向法院為之。由這規定來看,拋棄繼承在民法的法理上,應該是一種單獨而有相對人的要式法律行為。因為繼承是一種權利,本來享有權利的人,是可以隨時拋棄他的權利。但是遺產的繼承,不只是享受被繼承人所遺留下來的權利,也要負起被繼承人原應盡的義務。所以繼承的拋棄會影響到第三人的權益,不是形同兒戲。所以法律規定較嚴格的程序,必須要在一定期間內,將拋棄繼承的意思用書面向相對人的法院提出。超過期限、不用書面或不向法院提出,都不能發生拋棄繼承的法律上效果。
法院接受拋棄繼承的書狀後,民法並沒有規定後續的處理方式,因此司法實務上認為法院受理拋棄繼承的書狀,只是一種備查性質的非訟事件,不必對其作實體上審查。不過,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院仍應依職權針對這種書狀的形式要件予以調查。像書狀到達法院的時間有沒有逾越三個月的法定期限?書狀內容有沒有表明要拋棄繼承的意思?拋棄繼承有沒有附帶某些條件?不合備查條件的拋棄繼承,就應該用裁定予以駁回。
(本文登載日期為99年1月1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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